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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创瑞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公告时间:2025-08-27 20:34:29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二零二五年八月

声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长江保荐”)接受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昊创瑞通”或“公司”)聘请,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首发”)的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经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非特别注明,本发行保荐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与《招股意向书》一致。
目录

声 明...... 1
目录...... 2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二、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 5
三、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四、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的核查情况 ...... 8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8
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8
八、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 ...... 10
九、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保荐机构出具《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附件),授权保荐代表人苏海清和梁国超担任昊创瑞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昊创瑞通本次发行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1、苏海清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苏海清: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律师,法学硕士,先后参与联德股份主板 IPO、建霖家居主板 IPO、联测科技科创板 IPO、冠龙节能创业板 IPO、鲜活饮品主板 IPO 及多家拟上市公司改制、辅导及发行上市工作。
2、梁国超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梁国超:保荐代表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拥有 10 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从业经历,主要负责或参与了优德精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哈森股份(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联测科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皓泽电子(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永太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莱应材(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富祥药业(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富祥药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项目。
签字保荐代表人苏海清、梁国超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保荐代表人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的项目协办人为谭智超。
谭智超: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了冠龙节能创业板 IPO、信音电子创业板 IPO
等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为章睿鹏、郝梓贺、董征明、段天宇、王新洛、古小刚、何 君光。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中文) 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英文) Beijing HCRT Electrical Equipments Co.,Ltd.
注册资本 8,21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段友涛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7 年 2 月 13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20 年 11 月 26 日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 16 号 3 号楼 609
邮政编码 100068
联系电话 010-87576102
传真 010-87576102
互联网网址 http://www.bjhcrt.com
电子信箱 investor@hcrtgs.com
部门:证券事务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负责人:赵永壮
联系电话:010-87576102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2,790.00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 25.36%
本的比例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2,790.00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 25.36%
本的比例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 占发行后总股 -
本的比例
发行后总股本 11,000.00 股
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
发行方式 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
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符合资格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和符合
发行对象 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
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 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三、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建立了完善的项目审核流程。项目审核过程包括立项审核、内部核查部门审核、内核委员会审核、发行委员会审核等各个环节。本保荐机构对昊创瑞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如下:
(1)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本项目的立项会议,批准本项
目立项;
(2)内核申请前,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成员于 2023 年 4 月 4 日至 4 月 8
日赴昊创瑞通实施现场核查;
(3)项目组通过系统提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套申请文件及底稿,发起项目内核申请,并将全套申请文件提交公司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对全套申请文件及底稿进行审核,并出具质量控制报告及现场核查报告;
(4)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质量控制部对本项目执行问核程序,并形成问
核表;
(5)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部确认启动内核审议程序,将
全套内核会议申请文件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参会内核委员对内核会议申请文件进行了审阅,并形成了书面反馈意见。内核会议召开前,项目组对该等意见进行了回复并提请参会内核委员审阅;
(6)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本项目的内核会议,与会委员
在对项目文件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与项目组就关注问题进行了质询、讨论,形成内核意见;
(7)根据内核会议的反馈意见,项目组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经参会内核委员确认后通过。
(二)内核意见
长江保荐内核委员会已审核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申请
材料,并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召开项目内核会议,出席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
经与会委员表决,昊创瑞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通过内核。
四、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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