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19:53:36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此项职责。
第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各类电子存储设备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等财务报告信息;
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3.公司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融资的计划;
14.公司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的计划;
15.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6.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或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7.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8.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9.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20.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1.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2.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2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4.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6.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27.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2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9.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31.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3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3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账号、所属单位、职务或岗位、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的涉及其的相应信息进行书面确认。
第十条 公司在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重大资产重组;
2.高比例送转股份;
3.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4.要约收购;
5.证券发行;
6.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7.股份回购;
8.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9.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10.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填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呈批表》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书面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