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之高: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27 19:29:54
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5-045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议案之子议案 4.0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
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
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除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人数不得违反法定人数的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聘任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3 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为会计专
业人士),设董事长 1 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用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二)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召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的,可授权(但应有其签字的书面授权书)其他董事主持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
(七)除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交易等事项,由董事长决定。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作细则》执行。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不含会议当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审计委员会;
(五)总经理。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或由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提出人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递交提案及
有关说明材料。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有关人士或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节 会议通知及会前沟通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或责成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可以缩短定期董事会和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间。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