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9:06:22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关联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第(一)、(二)、(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除外;
(八)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
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
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
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三) 其他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符合公开、公平、公允原则;
(三)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四)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 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
(六)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七) 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
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八) 交易程序应当符合本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
据予以充分披露:
(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
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
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
确定交易价格;
(四)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
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
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
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
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
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3.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4. 为与本项第1目或者第2目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 为与本项第1目或者第2目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办
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四)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能代表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1. 为交易对方;
2.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
5.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任职;
6.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
东;
8.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认定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
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
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金额等级划分原则要求,公司与
上交所规定的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人民币,与关联法人发生成交金额低于300万元(不含300万
元)人民币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或市值绝对值
低于0.1%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章程》明确授权经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