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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芳家化:关于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7:37:51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25 - 039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公司 2024 年业绩未满足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条件,董事会决定对前述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0.065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97.5000万份,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2.5650 万份)进行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王锦武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24 年 4 月 30 日至 2024 年 5 月 9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
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由于 6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32 人调整为 26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
量由原 200.00 万份调整为 195.00 万份,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 40.13 万份调整为
45.13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总量 240.13 万份保持不变;由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实施完毕,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 9.85 元调整为每股 9.62 元。同时确
定以 2024 年 6 月 18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6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95.00 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4 年 7 月 2 日,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登记事宜,首次授予
日为 2024 年 6 月 18 日,首次授予登记数量 195.00 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为 9.62 元/股。
6、2024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0 月 17 日,现
金红利发放日为 2024 年 10 月 18 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 9.62 元调整
为每股 9.57 元。同时确定以 2024 年 10 月 11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授予日,向符
合条件的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45.13 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由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 8.49 元调整为每股 8.44 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登记事宜,预留授予
日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预留授予登记数量 45.13 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为 8.44 元/股。
9、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由于公司 2024 年业绩未满足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条件,董事会决定对第一个行权期所涉及的所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20.065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97.5000 万份,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2.5650 万份)进行注销。由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 9.57 元调整为每股 9.48元;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 8.44 元调整为每股 8.35 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4 年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2024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88,716,584.90 元,2024 年度较 2023 年度营业
收入增长率为 3.36%。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因此公司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条件的 120.0650 万份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97.5000 万份,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2.5650 万份)。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因此公司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的数量无需调整。
综上,公司对上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期未满足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条件的 120.065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20.0650 万份。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专项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根据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由于公司 2024 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监事会同意对6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120.065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3、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拉芳家化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有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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