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江西长运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7:12:59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25-042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
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关于修订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江
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
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 3 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基于以上情况,公司拟对《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
则》”)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
则》”)进行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1.全文中涉及到“股东大会”之表述,全部按照《公司法》之规定修订为“股东会”。2.调整或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
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
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
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
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
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
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
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
度化、具体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称“公司”)。 公司经南昌市企业股份制改革联审领导
公司经南昌市企业股份制改革联审领导小 小组洪股(1993)第 05 号文、江西省股份制
组洪股(1993)第 05 号文、江西省股份制改革 改革联审小组赣股[1992]03 号文件、[1993]03
联审小组赣股[1992]03 号文件、[1993]03 号文 号文批准,于 1993 年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批准,于 1993 年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南昌 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业执照。1995 年 3 月 14 日,公司改在江西省
1995 年 3 月 14 日,公司改在江西省工商行政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3600001137528。
3600001137528。 《公司法》实施以后,公司已按照有关规
《公司法》实施以后,公司已按照有关规 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经江西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经江西省 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办公室1997年3月20
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办公室 1997 年 3 月 20 日 日赣股办[1997]16 号文确认,于 1997 年 5
赣股办[1997]16 号文确认,于 1997 年 5 月 14 月14日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履行了
日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履行了重新登 重新登记手续。
记手续。 公司目前登记机关为江西省市场监督管
理 局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60000158375283N。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共产党组
新增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447.68 万股,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8,447.68 万股,无其 28,447.6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他种类股票。 28,447.68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