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7:13:40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中
至少包括 1/3(3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对本规则第四条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应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 3 项或第 5 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0%,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
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对于单项金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决策,以及单项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下的短期或长期投资、短期或长期借款、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处置和资产置换事项,董事长可以代行董事会职权直接作出决定而无需召开董事会。
第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视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分别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提出,书面提议应写明如下内容:
(一)提议的事由;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
(四)提议人和提议时间;
(五)联系方式。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自行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公司董事长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董事会临时会议议题由提议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书面提议中提出。提议者在书面提议中提出的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董事长应当将其作为会议议题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召开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会议、通讯会议(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传签等)、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或者不主持的,视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行下一议题等。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