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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龙创园: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5:52:01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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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后作出决议。
第七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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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构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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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并形成报告定期汇报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若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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