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20:16:00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应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性等内部控制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部控制基本要素:
第五条 公司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 公司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为公司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
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九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信息披露文件审核、校验机制和信息披露错误追责问责机制,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明确信息披露各环节直接负责人,加强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关键信息的复核,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重要信息披露存在错误、多次发生信息披露错误的,深交所将依据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予以自律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保证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保证机构、业务独立。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出售资产、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深交所规定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主体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深交所不鼓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品交易。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和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应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审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审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建立印章使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三章 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其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征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公司存在多层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要求作出安排。
第二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条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
东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三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