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20:14:27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的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公允地处理会计事项,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公司对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第二章 会计核算体制
第四条 财会组织体系及机构设置
1、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带领下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2、公司设立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由总经理按规定的任职条件聘用或解聘。
3、公司设置财务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财务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等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
4、财务部经理是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部下设总账会计、成本会计、出纳员等岗位。
第五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
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方法,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守公司秘密,按规定提供会计信息。
第六条 账簿设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使用会计科目、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
第七条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使会计管理工作渗透到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以利于改善管理。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含:
1、内部牵制制度。必须组织分工、钱账分离、账物分离,出纳和会计分离。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完整,涉及到资金不相容的职责分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形成严格的内部牵制制度,并实行交易分开、账物管理分开、钱账管理分开,内部稽核、定期轮岗。
2、内部稽核制度。明确会计稽核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法。
3、内部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按要求填制、签署、传递、汇集、审核、管理原始记录。
4、内部定额管理制度。制定原辅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定额、考核方法、奖惩措施,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5、内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财产,保证账实相符。内部财务收支审批,按财务收支审批权限、范围、程序执行。
6、内部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制定财务指标分析方法,定期检查财务指标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
第八条 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办理移交
手续前,必须编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章 财务部职责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财经纪律以及财务会计制度。认真贯彻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保证国家、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负责公司资金调配、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推行现代化管理方式,进行公司经济核算和分析工作,并反映其成效。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5、进行税务规划,审核制定公司内部的税务安排使其在合法的前提下,减少公司税负,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行政管理费用。
6、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
7、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公司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和成本计划,并加强管理,促进各项经济指标实现。
8、严格费用开支,加强成本管理。
9、负责制定公司资金运作与调配流程与规范,制定融资、筹资方案并监督执行;负责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结算、催收和处理等工作。做到情况清楚,手续完备,数据准确,处理及时。
查业务部门对合同的正确定价。
11、负责对公司发展新产品、新项目、对外投资的财务可行性研究及收益分析。
12、负责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搜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13、制定成本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
14、参与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15、组织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财务报表的审核;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及时。
16、组织财务人员定期对公司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与评估,考核经营结果,为公司的相关决策提供支持。
17、确保财务收支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外汇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18、负责与财务、税务、金融等外部机构的联系,建立多样的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
19、负责制订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及会计核算流程。
第四章 财务部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授权,财务部的权限如下:
1、对公司各项资金和费用的使用有检查、监督权。有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的变化,对资金、费用的使用提出调整方案。
2、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制度、财经纪律的收、支款项有权劝阻、制止。
3、对公司集中审编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规定和管理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4、有权对各仓库、工程等各类项目的节约和浪费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奖惩意见。
5、有权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并向各部门索取有关资料和报表。
6、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年、季、月度财务成本计划所需的各种有关资料。
第五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十二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会计期间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五条 记账本位币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六条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包
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则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的通知》(财会〔2012〕1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一条关于“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参见第十七条(2)“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方法”),判断该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参考本部分前面各段描述及第二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除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购买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中的相应份额以外,其余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除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购买方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