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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通能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9:33:29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快速传递、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形时,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上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证券法务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日常管理部门。证券法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联络、收集和处理信息报告义务人报送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公司鼓励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按照本制度制订相应内部制度和流程。
第七条 为保证内部报告渠道的畅通,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以下简称信息报告联络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将信息报告联络人人选及变更情况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报备。
公司各部门还应从业务归口管理的角度,发挥指导、督促作用,负责汇总、审核各子公司的相关重大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信息知情人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证券法务部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并报送相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决议;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三)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已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在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包括: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上述第(三)项所述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以下标准的诉讼、仲裁、担保事项,包括:
1.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第 1项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七)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条第(三)项的标准履行报告义务。
(八)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条第(三)项的标准履行报告义务。
(九)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2.公司发行证券;

3.公司回购股份;
4.公司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发生变动;
7.出现需要公司进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情形,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
8.公司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9.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0.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11.公司实施合并、分立;
12.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13.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14.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
15.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16.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等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1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十一)以上未列出或未达到上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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