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9:31:49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
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部具体负
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
公司总经理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
本部门、单位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
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
门、下属子公司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子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的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条 内幕知情人员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
制人;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因职务原因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6、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情况:
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上市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工作,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二) 要约收购;
(三)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四) 证券发行;
(五)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六) 股份回购;
(七)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八) 高比例送转股份;
(九)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定期(每年一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等资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第九条规定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及时将内幕信息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保密制
度,在信息尚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
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
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
信息披露前,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等实施重
大影响的涉及内幕信息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内幕人员应妥善保管载
有内幕信息的文件、U 盘、光盘等资料,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
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
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
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六条 文印人员在打印、复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
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
照批示的数量印制。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
当场销毁。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文秘、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
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
信息。公司财务部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
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
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
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五章 内幕信息人的交易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活动。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