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股份:永兴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8:18:30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董事会、股东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和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十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务需要
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
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评价要素,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相关部门拟定选聘方案、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和选聘文件,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公司,相关部门对每个有效的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根据选聘文件中的具体评分标准,确定初评结果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四)审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并向董事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议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决定;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为保证审计质量、效率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在满足《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条件下,经股东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含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 根据公司制定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含最终报价)进行评价, 依据评价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根据评标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邀请招标:公司邀请三家(含三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公司应要求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其具备胜任能力的详细说明及相关选聘资料。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
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采用其他选聘方式的,应该根据公司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二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五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解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质量评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