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水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26 17:38:47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办法定义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以及公司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者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回购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本变动及发行证券事项,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红股发行、供股、股份拆细、股份合并、增发、发行可藉以取得或认购证券的债务证券、可换股票据、期权、权证、可转换债券等;
(十三)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事项;
(十四)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重要信息;
(十五)《证券法》所列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内幕消息。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及期货条例》和境内外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以下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获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以下外部相关人员: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等)的有关人员;
5.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6.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登记档案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知情人类型、身份、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二)知情日期、知情方式、知情地点及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三)登记人、登记时间;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登记内容。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室可以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高比例送转股份以及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且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汇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外部使用人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使用人。
第十三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经常性内幕信息前,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经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送,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对于非经常性的内幕信息(如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等),除履行前述审批程序外,还需经董事会秘书审签,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公司在披露相关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前,获悉相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公司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内幕交易。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须确保仅向有需要取得有关信息的人士提供该信息,及确保接收信息的人士知悉内幕信息的机密性,并确认其本身须承担内幕信息保密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讨论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以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以及向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权监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泄露内幕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的,公司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至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权监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