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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华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19:22:18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以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公司 ESG 议题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对 ESG 相关工作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
遇,帮助管理层对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 ESG 相关报告与咨询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前条涉及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先经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应根据战略委员会的要求和安排,做好决策支撑工作,提供决策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合作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提供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相关事项报告等。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以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提出建议;
(七)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前条涉及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先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对提名委员会权限范围内的议案,董事会讨论议案之前须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出具意见。若提名公司财务负责人人选,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委员,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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