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19:08:38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为根据《证券法》相关
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
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第二章 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
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
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
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
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
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
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三章 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
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要求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
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国家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2010年3月制定的《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