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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旅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06:15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发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含转让、受让);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
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上;
6.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前述交易金额与相关指标的计算标准等事项,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前述第“重大交易”所述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9.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数额的担保;
2.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3.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项标准;
5.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报告内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主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3.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1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社会责任相关事项: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或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九)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

3.广告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
(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十一)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主体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于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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