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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旅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06:15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明确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3.责任与权利对等;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并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公司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进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和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备忘录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五)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情形。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认定标准为: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错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为: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三)公司治理结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四)重大事项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其他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披露,对投资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或遗漏。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包括: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1.原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2.原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3.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4.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的标准为,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第三章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发现重大差错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以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差错的类别牵头协调对应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时,应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在获悉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后,应以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失职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对于内部责任人,公司有权进行如下处罚,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人事处理,包括降低、撤销行政职务,劝退、免(撤)职、调离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
(二)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做经济补偿)等;
(三)其他处理,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
(四)赔偿经济损失;

(五)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上述处置形式可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处理方式代替。
对于外部责任人,公司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或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2年2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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