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08-25 19:02:36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
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
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
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 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 不属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
段内予以披露。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等导致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事项, 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 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
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
间披露, 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
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证券交易所, 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
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 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
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信息披露文件,除《香
港上市规则》另有指明外,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 A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就向 H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在
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如适
用)刊登。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
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以及关于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
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 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
告, 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 在发生类似事件
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A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年度报告
的财务报告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 H 股的年度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
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股东会
召开日前二十一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A股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 H 股中期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 A 股季度报告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编制并披露。公司刊发 A 股季度报告的同时,应相应在香港联交所刊发相关
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 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
的要求, 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