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8:48:01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
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
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门为加强内部经营监管工作,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财务制度和内部相关管理规定,对公
司经营活动的过程和效率、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与要求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
监督。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熟
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
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设置专
职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
计人员应保持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和勤恳务实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的审计事项,若与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涉及审计事项的经办业务,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
商业机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经济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
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职
权,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
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权按照
审计部取证的作业规范要求,对任何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
件、电子数据、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录音、复制和现场拍摄等措
施;
(四)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不提供相关
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以致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的,可以报告给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处理;
(五)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审计人员有权劝阻,并由审计负责人报告给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处理;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七)被审计单位应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无条件提供相关资料;被
审计人员应当无条件配合,离职审计期间,被审计人应随时候审,不
得擅自离岗,以便审计人员开展工作;
(八)根据审计需要,申请调动公司相关部门专家及技术人员协助审计工作,
或依据审计业务内容指定和督促相关部门及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九)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相关管理层会议;
(十)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审计后期
的整改及奖惩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汇报,提出纠正和预防性措施
的意见,并对改进措施效果开展后续审计。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程序如下:
(一)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要求,结合上年度工作总
结,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项目审计计划。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在
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及审计方
案。
(三)审计通知。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内把审计内容通知被审
计单位(紧急的审计事项除外)。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
2. 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
3. 对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审计准备。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
备工作
(五)审计实施。审计部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
动及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取证、调查和分析,并对审计中发现的
问题,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运用内部控制检查程序进一步测试,
运用审计专业技术和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审计证据,
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六)审计报告初稿。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工作结束后,以审计证据为依据,
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承
担责任。
(七)审计沟通。在报告正式提交之前应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征求反馈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
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八)异议处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人员经过核
实如需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
时送审计部负责人复核;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
反馈意见一并报批。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审计委员
会批准。
(九)审计报告终稿。提交报告至管理层。
(十)审计整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自通知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
执行,对审计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应按要求认真落实,并给
出整改方案和完成时间。
(十一)审计跟踪。审计人员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跟踪,检查对审计决
定的执行情况及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效果,督促其纠正问题。若发现被
审计单位或个人不采取纠正措施或拖延整改,视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或
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给予处罚建议。
第五章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内容
(一)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应在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
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二)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
评估的重点;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三)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4.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