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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泰集团: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08-25 18:40:26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及报送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附件 1-5),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材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2、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3、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
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5、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 1: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不得含有任何国家秘密 信息。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 年第 X 号
登记日期:
登记事项 登记内容
国家秘密 ?
国家秘密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 ?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二)豁免披露信息所属 年度报告 是□ 否□
信息披露文件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三)豁免披露信息的类 重大交易 是□ 否□
型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四)内部审核程序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 是□ 否□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附件 2: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填报商业秘密的具 体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 年第 X 号
登记日期:
登记事项 登记内容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 ?
保密商务信息 ?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二)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息 年度报告 是□ 否□
披露文件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三)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重大交易 是□ 否□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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