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丰奥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18:39:01
股票代码:002085 股票简称:万丰奥威 公告编号:2025-029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召开
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2 全文:或 全文:或者
全文:相关条款所涉公司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者删除“监事会”(含
3 前后标点符号)。
4 全文:删除相关条款所涉公司的“监事”(含前后标点符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5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或者更换。
6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7 新增条款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8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9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10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
责人。 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11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12 明面值,每股票面金额人民币 1 元。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以及出资 为 7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情况如下: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以及出资情况如下:
13 1、万丰集团以经评估的与汽轮业务相关 1、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经评估
的经营性资产及现金合计 4550 万元作为出 的与汽轮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及现金合计
资,占万丰奥威注册资本的 65%; 4550 万元作为出资,占万丰奥威注册资本的
…… 65%;
……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 2,123,297,52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 2,123,297,52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普通股 2,123,297,520 股。 股 2,123,297,52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15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