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8:30:39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
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该等交易事项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 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和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外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可以依法向董事会授权,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 行使。
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会不得将股东会授予决策的事项向其他治理主体转授权。
股东会加强对授权事项的评估管理,授权不免责。董事会行权不规范或者决策出现问题的,股 东会应当及时收回授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依据召集人的要求,设立股东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办理下述股东会有关程
序方面的事宜:
(一)起草、打印、制作并分发会议材料;
(二)办理会务登记事宜;
(三)维持会场秩序;
(四)通知会议见证律师提前到会;
(五)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股东会秘书处受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九条 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股东提出有关选举董事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
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或者其他召集人提出并应一并提交本条所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以及本条第二款所述应在股东会通知中充分披露的详细资料等。每一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的人数为限。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
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除出
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士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