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博深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8:31:23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经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总经理等经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等经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经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经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公司经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经理人员的近亲属,经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经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经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八)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其他经理人员代行职权;总经
理不能履行职权也未指定其他经理人员代行其职权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其 他经理人员代行职权。
第三节 副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十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
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节 财务总监职权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财务总监的职权范围为: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全面做好财务工作;
(二)根据公司内控管理要求,全面负责公司内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推进;
(三)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使用方案;
(四)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有关部门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五)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高经济效益;
(六)从财务角度,协助总经理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审查及方案的制定;
(七)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
(八)签署各类对外的会计预、决算报表,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等;会签公司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
(九)按计划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涉及到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由财务总监批准后报请总经理审批;
(十)实行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或
(十一)负责对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
和聘任提出方案;
(十二)完成总经理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行政和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
题的会议,是总经理履行职权的主要形式。
总经理办公会议包括经理级会议、工作例会和针对专门事项召开的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为履行职权所做的决策除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形式作出外,
还可以总经理决定或者指令方式作出。
会议决议一经形成,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不得以未参加会议 或者有保留意见为由拒绝执行或者改变执行内容。
经理级会议和临时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相同效力,工作例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具 有可执行性的,也应依前款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递、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
通知、会议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的整理等。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 形成纪要或者决议,会议纪要或者决议由总经理或者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其他经 理人员签署后下发执行,并抄报董事长。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当有过半数的应参加会议人员出席时方可
举行。如与会人员不足应参加会议人员的半数,会议应当另行召开。特殊情况下必 须立即召开的,可就紧急事项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未参加会议人员意见。
对于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上述应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应指示有 关人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七条 应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应向总经理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经理人员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者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八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应按议题准备意见,并准时参加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应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参加或者列席会议的,应当对讨论事项预先做好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秘密事项。
第二节 经理级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经理级会议的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经理人员。总经理可以根据会议审议的议题指定其他人员参加或者列席会议。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应邀可以列席经理级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理级会议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研究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解决的事项;
(二)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公司重大的经营管理事项,讨论决定公司产品开发、营销策略等与日常经营与管理相关的方向性、政策性问题;
(三)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检查部署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投资计划的实施;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及部门管理制度;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九)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十)提出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工作事项;
(十一)协调涉及多个经理人员职权范围的重要事项;
(十二)决定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 百分之三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融资等事项,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 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十;
(十三)其他需要公司经理级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理级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
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派一名其他经理人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参加经理级会议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经理人员有权提出会议议
题,是否列入经理级会议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指定的会议主持人决定。 提出会议议题时,应同时提供充分的相关材料。
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经理级会议决议事项,并向总经理或者经理级会议报 告执行情况。会议决议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 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报告总经理并由总经理决定是否改变原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召开经理级会议,总经理应指示公司办公室提前两天将会议通知、
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与会的相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经理级会议讨论或者决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原则,总经理可依据
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于通过民主决策形成多数意见的议题,总经理在归纳出席会议成员的 多数意见后作出决议;
(二)对于经与会成员讨论认为不宜作出决议的议题,总经理有权决定搁置再 议;
(三)对于必须在本次会议上作出决议,但与会成员未能达成多数一致意见的 议题,总经理有最终决定权。受总经理委托的其他经理人员主持会议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