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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16:28:00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并加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各项自律监管指引、《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得知的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因所担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的具体接收管理机构,负责联络、收集和处理信息报告义务人报送的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也是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级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敦促本部门或者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重大信息的义务。各级部门和子公司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或者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其所在部门或者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九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公司及各子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
第十条 重大交易事项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重大交易第三项、第四项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前述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在预计发生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七)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从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公司董监高、股东拟自愿承诺(如对持有的公司股份延长限售期限等)或者出现违反所作出的承诺;
(九)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违规增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十)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及其进展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董监高、股东增减持前后需要向公司履行申请、报备等手续或者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十二)单独或者合计持股 3%以上的股东提议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十四)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公告后,出现如下进展事项:
(一)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二)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
(三)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四)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
(五)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者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问询函发出后 24 小时内回函;
(三)公共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第一时间给予回函。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十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在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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