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然德: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15:45:32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披露指引》”)及《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管理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业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业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二条 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业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 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