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天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4 15:32:13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
订。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修订条款和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下简称《党章》)、《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国经贸企改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国经贸企改〔2002〕121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2002〕121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3400001300254。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40000737315488L。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8,482,776.00 元。 753,883,706.00 元。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股东、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研究讨论公司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行使职权。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 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 费。
的工作同步开展。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 股份,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 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
司股份。 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
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第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