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天源: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24 15:31:51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加强公司对外信息沟通,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公平性,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定对象前来本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坚持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特定对象前来本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应提前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登记,预约登记时间为来访日前至少 3 个交易日。
第六条 特定对象前来本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应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采访主题等内容。
第七条 特定对象前来本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预约登记,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生效。
前 5 日内原则上不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特定对象前来本公司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时,应尽量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单位证明、身份证等资料,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填写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从业资格证书号码等。
第十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时,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应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前来本公司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具有如下义务:
(一)在上述活动过程中,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在上述活动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在上述活动过程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四)在基于上述活动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司。
第十二条 特定对象前来本公司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承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义务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前来本公司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前,应签署承诺书(见附件),明确承诺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事项,并明确活动时间。
承诺书可以以个人名义与公司签署,也可以以公司或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以公司或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尚需注明该承诺书的有效期。
实际活动时间与承诺书承诺活动时间、有效期不符的,承诺书视为无效。
第十四条 特定对象向公司提前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可以是文件的全文,也可以仅是文件中涉及公司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
第十五条 特定对象应当在对外发布或使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相关文件至少 2个交易日前知会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特定对象应予以改正。
第四章 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八条 特定对象前来本公司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原则上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口接待。
由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应事先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
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书面委托证券事务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特定对象接待事务对口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已批准的预约登记情况,提前做好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会参与特定对象接待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确保沟通高效,且不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待人员在与特定对象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接待人员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未公开信息泄露。公司应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四条 特定对象前来本公司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时,相关人员应注意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无意泄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对调研、采访、会议过程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记录,活动结束后,会议记录由活动参与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审阅特定对象提前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核查文件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是否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到特定对象提前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应在收到文件 2 个交易日内向特定对象提供书面反馈文件。
公司未在 2 个交易日内提供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相关文件不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提前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特定对象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联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提醒特定对象在正式公告前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九条 对于特定对象提前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在特定对象对外发布前,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得使用或对外泄露。
第五章 备案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特定对象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有关情况,说明双方参与人员、所在单位及职务、时间、地点、沟通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并将该表及接待过程中用到的演示文稿(如有)、提供的文档(如有)等附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公司应当将上述文件资料
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承诺书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 1:
承 诺 书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 2: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