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鸿科技: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2 21:42:24
证券代码:836395 证券简称:朗鸿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5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7:《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该子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该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第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细则进行修订,但任
何对细则的修订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八条 本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