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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鸿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2 21:42:24

证券代码:836395 证券简称:朗鸿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1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23:《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该子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证、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 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四)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下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物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和实施本制度。除非经过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管理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会、公司网站、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和路演等。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二条 在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的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栏,在投资者关系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根据情况将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上将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八条 如有需要,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其他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网络、证券等方面的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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