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鸿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2 21:42:24
证券代码:836395 证券简称:朗鸿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4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27:《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该子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该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朗鸿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返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四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
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原则。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公司在当年或中期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 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权益分派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应当在 2 个月内实施完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分派,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未能按时完成款项划拨的,应当及时披露权益分派延期实施公告。公司董事会未按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