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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解放: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2 19:00:11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属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公司下属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内部管理规定,对所属各单位开展的各类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公司预算。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审批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本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审计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协调配合内外部审计工作;对下属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以及与审计任务相关的会议。
第十四条 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要求被审计单位执行并落实审计意见及建议,并反馈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审计负责人及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管领导授权可暂时予以封存。
第十九条 对不配合、不支持、有意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虚假提供或提供不完整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其他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具体实施及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每年在全面考虑公司战略规划,党委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需求等因素的情况下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审计计划。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制定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组成员以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编制审计方案。审计项目负责人在适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后,依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当包括审计目标、审计程序、程序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下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由审计负责人审核签发审计通知书,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内容、种类、方式及时间。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公司整体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审计档案资料归档。
第三十四条 审计档案资料保存期为十年。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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