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投: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2 18:56:27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明
确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要求,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质量,推进高质量内部审计更好保障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单位有关内部审计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负责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的内部审计工作职能的部门。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控、
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机关以及上级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党委会、董事会直接领导下
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坚持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管理,每年至少听取 1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推动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结果运用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
度,凡是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组织、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报告的同时,还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工作统计报表以及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工作资料的管理,对向
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涉密事项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
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熟悉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从业资格,能独立判断、处理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三)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审计、财会、经济、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五)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财会、经济、管理等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具有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依照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相关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本建设管理;
(四)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行为。
承担审计职能的兼职机构应在机构内部明确划分人员岗位和业务职责,确保审计监督职责独立履行。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相关准则、规定和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
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的情形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得整体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做好相关审核复核工作,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统一调配所属各单位内部审
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列入年
度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内部审
计工作需要设立专(兼)职内部审计机构,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承担审计职能的兼职机构和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监督工作相一致的独立性。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审阅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的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本单位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拟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提出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的建议;
(十一)按照《公司法》和上级主管单位相关要求,若涉及整合监事会、监事职能的,依法具有相关权限;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拟定审计规划、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围绕本单位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审计资源配置情况和上级部署,拟订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党委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单位具体情况,内部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在开展审计 3 日前送达被审计对象。遇有特殊情况,经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四)实施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可采用审核、观察、监督盘点、访谈、调查、发函询证、计算、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五)征求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对象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被审计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六)审定和印发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