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信安全: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1 19:31:30
证券代码:688225 证券简称:亚信安全 公告编号:2025-050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
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亦作出相应修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情况详见附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或备案的内容为准。
三、制定和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 况,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如下:
序 制定/ 提交股
号 文件名称 修订 东大会 生效
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是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6 财务管理制度
7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8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9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1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11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12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3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14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1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7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否 生效
18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19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1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3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5 子公司管理制度
26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7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上述制定和修订的管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其中《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
公正的原则,同一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
价额。
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
第十八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0,001万股,
份总数为40,001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
币1元,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
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通股和优先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