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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11(3)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时间:2025-08-20 16:34:07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决议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第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上午 9:00 在公司 116 会议室以现场方式举
行,会议应到独立董事 3 人,实到独立董事 3 人。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推举,会议由独立董事武龙先生主持。本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各位独立董事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继续租赁控股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锦园路厂区内的房产、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其中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不含税金额 1,009,842.94 元,税额 50,492.16 元,房屋构筑物年租金不含税金额
5,497,743.76 元,税额 274,887.24 元。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就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制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审阅,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新疆锦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参股公司新疆锦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锦鹭”)正在进行针织纱线及绣花用线项目建设,拟为相关项目申请银行借款金额8,000万元,由公司和其他股东浙江升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锦鹭贸易有限公司分别按照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公司承担担保额度为 3,760 万元。
本次公司为参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将《关于为参股公司新疆锦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决议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楚金桥 赵静 武龙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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