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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数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9 19:30:52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管理规则第七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
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
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
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
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及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登记公司、公司董事会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
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
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管理规则、深交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
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
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
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
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
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
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不适用本条第一至
三款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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