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8 18:39:50
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公告编号:临 2025-046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以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发出召开
公司 2025 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2025 年 8 月 17 日在公司国际会议
中心以现场会议+腾讯会议方式召开了公司 2025 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参会董事 11 人,实际参会董事 11 人。董事长张新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 11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该议案已经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将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五)票面利率
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有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的具体工作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还本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5)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七)转股期限
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先后顺序,按照下述公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十一)赎回条款
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本数);
(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