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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8 16:51:57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采用的一种
投票方式:公司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把所有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将表决票分散投向某几个候选人。公司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最终应选人数范围内的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票方式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
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须备置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同时增加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加强候选董事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票数计算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的应选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
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表决票也将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
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
票表决合并的投票表决结果为依据,按照下述原则确定当选的董事。
第十二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内”都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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