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8 16:21:14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登记、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秘办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披露、备案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十七)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秘办,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董秘办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将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送达公司董秘办。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秘办。董秘办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并视重要程度逐级呈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二) 董秘办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加以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三) 董秘办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供公司自查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调取查阅。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在公司依法正式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和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披露。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处以经济处罚。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息地点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