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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龙汇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5 20:21:32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CO., LTD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25年8月14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加强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
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服务对象:
1.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股东、潜在投资机构与投资者、境外投资者等);
2.证券分析师、研究员、基金经理;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5.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须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 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 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的,须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 公司设立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
安排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须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同时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
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
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需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尽量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公司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通过自行召开、参加行业协会或监管辖区组织的集中接待日等渠道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利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
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总监)、独立董事和
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参加。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须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接受调研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
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关于公司相关情况的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
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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