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5 20:21:32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CO., LTD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2025年8月14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等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各部
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
单位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等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
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
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应按照本
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规定登记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
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
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对所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
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