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信息披露管理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5 20:21:32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CO., LTD
信息披露管理细则
[经 2025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
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本细则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细则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本细则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细则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细则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
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则。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
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
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
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的信息有:
(一)审议达到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要求披露标准的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发生下列行为所涉及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重大交易: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关联交易:
(1)上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3、日常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六)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2、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3、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和分拆;
4、重大诉讼和仲裁;
5、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7、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发生下列情况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承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