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04 19:45:35
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深(会)字[2025]0006 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16 楼 邮编:518052
16th Floor, DaCheng Fund Headquarters 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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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深(会)字[2025]0006 号
致: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在公司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
源社区航城工业区宝华森国际中心 C 栋 501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邵羽南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
月 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02 人,代表股份83,343,25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957%(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181,918,573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 1,113,800 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邵羽南、华青翠、吴书勇、华青春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11,1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5320%;反对 263,4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4655%;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11,1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3.5320%;反对 263,4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4655%;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5%。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邵羽南、华青翠、吴书勇、华青春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11,1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5320%;反对 263,4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4655%;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11,1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3.5320%;反对 263,4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4655%;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5%。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邵羽南、华青翠、吴书勇、华青春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09,1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4830%;反对 263,4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4655%;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09,1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3.4830%;反对 263,4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4655%;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15%。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鉴于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存在关联关系,故本次会议无股东代表参与计票和监票,由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参与计票、监票的股东代表不足 2 名,系由于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导致。该事项对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钟凯文
经办律师:
孙冬松
经办律师:
陈 宇
202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