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1 20:17:49
证券代码:301518 证券简称:长华化学 公告编号:2025-052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
5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及融资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负责处理本次授予的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内相关的一切事务并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书,授权有效期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二、担保进展情况
基于全资子公司长华化学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长华连云港”)的资金使用计划,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签署《银行承兑业务总协议》,将向上述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
汇票。同日,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
为子公司在2025 年7 月1 日至2035 年6 月 30 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统称“主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 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在已经审议的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华化学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61MACXY7W745
法定代表人:顾仁发
成立时间:2023 年 9 月 19 日
注册资本:6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安全环保管理中心 3 层 302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体废物治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关系: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 100%股权。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2025年3月31日/2025年1-3月
(已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43,201.19 56,095.41
负债总额 8,045.88 14,054.83
净资产 35,155.31 42,040.58
营业收入 0.00 0.00
利润总额 -1,048.53 -286.31
净利润 -771.59 -214.74
经核查,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
四、协议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2、保证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被担保方):长华化学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上限:20,000 万元整
6、保证期间:(1)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 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后三年止。(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 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 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 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
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 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 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 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 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36,835.81 万元
(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5.9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没 有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任何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 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