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龙电业: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01 15:53:09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四章 党的组织...... 7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9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29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4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5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8
第十二章 附则...... 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发[1995]17 号《国务院关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公司已经重新登记。公司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93)56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20100300053761B。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85 万股。其中,向境内投资人发
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385 万股,于 1996 年 11 月 1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WUHAN XIANGLONG POWER INDUST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1059 号;
邮政编码:43007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497.7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规范化的公司运作模式,诚信经营,规范运作,为股东和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电、供电、供热;发电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销售、安装、维修;本公司电厂废次资源的综合利用;供发电技术、化工原料和精细化工产品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建筑材料、机械电器产品、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汽车配件销售;化工产品的生产;蓄电池用PVC烧结隔板制造;承接高、低压电气设备及线路安装、调试、检修;金属结构加工;化工机械工程安装;防腐油漆及涂料的喷刷;硬质PVC设备制作、安装;槽车出租;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污水处理(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8,385 万股,成立时
向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4,642 万股;向武汉建设投资公司发行 475 万股;向武汉市电力开发公司发行 430 万股;向武汉华原能源物资开发公司发行 338 万股;向武汉市汉口建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发行 30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7,497.72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公司党委。公司党委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
第三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应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主要包括: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