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柏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8-01 15:32:3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柏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73 号),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7,5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5,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65.63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4,434.3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全部到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5]10005号《验证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额
1 南通利柏特重工有限公司大型工业模块制造项目 129,481.04 75,000.00
合计 129,481.04 75,000.00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情况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南通利柏特重工有限公司大型工业模块制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利柏特,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74,434.37 万元及相应收益(含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等募集资金存放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具体以该募集资金账户实际余额为准)向南通利柏特提供借款以实施前述募投项目,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一次或分次逐步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五年,借款利率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公布的五年期以上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南通利柏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到期后分期、提前偿还或到期续借。本次借款仅限于用于前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负责上述借款事项相关手续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四、本次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借款对象:南通利柏特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MACWHDNM27
成立日期:2023-09-18
住 所: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高端临港产业园东港池东侧、
纬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蔡志刚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 万元整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特种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
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能系统与设备制造;海洋能系统与设备销售;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深海石油钻探设备销售;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仪器仪表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资产总额 34,687.06 万元,负债总额
15,190.45 万元,净资产 19,496.61 万元,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0 万元,净利润
-503.39 万元。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 56,259.23 万元,负债总额
36,466.69 万元,净资产 19,792.54 万元。
五、本次提供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在为其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
六、本次提供借款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南通利柏特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74,434.37 万元及相应收益(含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等募集资金存放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具体以该募集资金账户实际余额为准)向南通利柏特提供借款以实施“南通利柏特重工有限公司大型工业模块制造项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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