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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柏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8-01 15:32:28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柏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73 号),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7,5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5,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65.63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4,434.37 万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全部到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5]10005 号《验证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于
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额
1 南通利柏特重工有限公司大型工业模块制造项目 129,481.04 75,000.00
合计 129,481.04 75,00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置换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
实际情况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 2025 年 7 月 9 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为 57,182.30 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为 49,608.3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自筹资金预先 拟使用募集资
号 投入金额 金置换金额
1 南通利柏特重工有限公司大型 129,481.04 57,182.30 49,608.35
工业模块制造项目
(二)已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费用合计 565.63 万元(不
含税)。截至 2025 年 7 月 9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合计 118.84
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合计 118.8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预先 拟使用募集资
号 支付金额 金置换金额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400.00 - -
2 律师费用 51.89 26.42 26.42
3 会计师费用 72.00 62.00 62.00
4 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 41.75 30.42 30.42
续等费用
合计 565.63 118.84 118.84
综上,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 49,608.35 万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 118.84 万元,合计人民币 49,727.19 万元。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9,727.19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5]10205 号)(以下简称“《鉴证报告》”),认为利柏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利柏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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