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生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31 20:53:20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障中小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股东持
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当作为
不同的提案提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选举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选举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
予以特别说明。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董事候选人提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投票方式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一)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表决票数(即选票数)。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所投的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投票。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投向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投票;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投向的表决票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投票。
第八条 董事当选原则
(一)按照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数多少的顺序,由得票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应当超过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人数,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候选人在下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四)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九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现场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并公布当选名单。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