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生股份: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7-31 20:52:40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8 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
务的董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3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4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5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6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责人、总督察员、总畜牧师、总兽医师、总裁 总监、总督察员、总畜牧师、总兽医师、总裁
助理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助理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7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贯彻执行党的方针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政策,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8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9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自然人曹积生、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自然人曹积生、
迟汉东、耿培梁、李秀国、卢强、任升浩、杨 迟汉东、耿培梁、李秀国、卢强、任升浩、杨
建义、刘英伟、曲立新、崔胜利、王国华、纪 建义、刘英伟、曲立新、崔胜利、王国华、纪
永梅、孙秀妮、李玲、李松梅、曹学红、战丽 永梅、孙秀妮、李玲、李松梅、曹学红、战丽
10 萍、徐淑艳、邢夕忠、牟冬梅、姜良文、刘德 萍、徐淑艳、邢夕忠、牟冬梅、姜良文、刘德
发、姚怀宝、江兆发、王巍、巩新民共 26 人。 发、姚怀宝、江兆发、王巍、巩新民共 26 人。
发起设立时公司总股本为 8100 万股,各发起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100 万股,
人持股数及持股比例为: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一元。发起人认购的股
… 份数量分别为:
…
11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06,412,915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106,412,91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
币普通股 1,106,412,915 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12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3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成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14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