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31 16:33:27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公司持股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
累积表决票数。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计票人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投票方式:
1.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 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 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和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应当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再次选举董事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但已当选董事或者人数满足《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则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十四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当选董事或者人数满足《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